为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医疗废物处置执法监督专项检查的通知》(闽卫监函〔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工作,2017年4月至5月期间,福州市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本次专项检查共出动监督人员679人次,车辆 194车次、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共356家次,共下达卫生意见书125份次。
检查采取查资料、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重点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时贮存、集中情况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使用后未污染的玻璃(或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的处理方式和去向等进行监督检查。从检查结果来看,绝大多数医疗机构都建立健全了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均能及时收集,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处理;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瓶(袋)交由有资质公司负责处置并签订相关合同。检查中也发现部分问题。一是部分小型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有待健全;二是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未分类贮存;医疗废物无标识;转运记录登记不规范;收集、贮存设施不规范;未按规定贮存时间及时转运等问题。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对于部分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今后,我所将进一步督促我市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一是落实责任主体。要求医疗机构明确人员责任,定期组织内部督查。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环保、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监管。